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文:名稱

本會定名爲“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英文名稱為( TAIPEI INVESTORS' ASSOCIATION IN MALAYSIA)


第二條文:登記會址

本會登記會址於CS/3B/20-5, Level 20, Block 3B, Plaza Sentral, Jalan Stesen Sentral 5, Kuala Lumpur或其他地點,或由全國理事會不時決定的地點。惟本會登記會址的變更需事先得到馬來西亞社團注冊官的批准方可。


第三條文:宗旨

本會宗旨在於配合中華民國政府的政策促進台灣對馬來西亞之投資,加强會員彼此間之聯係與協調,為謀求會員在馬來西亞之權益,故此提供會員有關馬來西亞法令之服務及咨詢,並協助會員間彼此交換商情資訊,總體上是為會員們在馬來西亞的商界及投資之權益而運作的。


第四條文: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應包含以下類別,即來自台灣的公司會員及來自台灣的國民身份的個人會員,同時其身處於馬來西亞,並且經營業務或在馬來西亞投資,兼為該設立於馬來西亞的公司之持有股權者。任何一間設立於馬來西亞的公司之主要股權持有者為台灣國民,則該公司被視為來自台灣的公司。個人會員性別不拘,惟須達法定年龄。申請人依規定填申請入會表格,再經由各分會會長推薦,並於繳交入會費及年費且經全國理事會核准后方得享受本會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文:入會費,年費及捐款

五之一 入會費及年費

第一款

會員入會費為馬幣1,000.00元;年費馬幣為1,000.00元。年費須於每年3月底之前繳交,未繳交年費的會員經理事會秘書處催告后,仍未在當年6月底以前繳交,則將自動被停權。停權期補繳年費者,得經全國理事會核准后復權。被停權會員若在次年三月底仍未繳交年費(即連續兩年未繳費)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二款

新會員入會時間若在當年3月以後,其首年年費可以按季計算,每季馬幣250元


五之二 捐款

本會有權接受會員或非會員之捐款。


第六條文:義務與權利

六之一 義務

會員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通過之議決案。

(二) 遵守馬來西亞及中華民國法律並不得做出有損中華民國形象及利益之行爲。

(三) 按時繳交年費。

(四) 公司通訊或個人地址變更時應通知秘書處。


六之二 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益:

(一) 要求本會協助解決會員在馬國經商所遭遇之困難。

(二) 享有本會各項會議之發言,投票,選舉之權利。

(三) 依據第八條文之規定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 會員資格須滿一年後,才有選舉權。

(五) 會員資格須滿3個月後,才有投票權。


第七條文:組織

七之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結束後,應由全國理事會處理會務。全國理事會應成立分會以便執行各項會務。


七之二

全國理事會成員是由以下二十五名會員所組成的,其應稱為本會執委:

(一) 會長一名;

(二) 副總會長二名;

(三) 秘書長一名;

(四) 財務長一名;

(五) 全國理事二十名;及

(六) 依本章程第七之九條文規定,委任十名會員;


七之三

25名理事會成員中的18名理事會成員,將依本章程第八條文規定,按各分會會員人數比較本會會員總人數後的比例計算並在7分會中攤分,剩餘的7理事會成員應在各分會中選出一位代表為成員。


七之四

全國理事會應在每兩年舉辦的會員大會中,透過選舉,從25名成員中選出一位總會長。總會長須徴得全國理事會之同意後,從25名全國理事成員中任命二名本會的副總會長,一名秘書長以及一名財務長。


七之五

全國理事會的任期為二年,並可連選連任。全國理事會有權於全國理事成員因任何理由出缺時委任繼任人選擔任全國理事至其任期屆滿止,惟受限於會員大會中會員們的認可。


七之六

總會長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若有緊急事件,總會長可在任何時間召開緊急理事會會議。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全國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召开全國理事會會議,並説明理由與討論事宜,總會長應於接到上項請求後在兩週內召開會議討論。若總會長未依規定召開會議,則發起會議之全國理事會成員可隨時自行召開會議。


七之七

會員可應全國理事會之邀請參加全國理事會會議,惟不具投票權。


七之八

全國理事會會議之開會通知須於會議前二星期發出。全國理事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國理事成員之半數。


七之九

總會長連任兩屆後不得再參選。


七之十

每兩年會員大會的每兩年選舉完後的第一個全國理事會議裡,新當選的總會長將提名不超過十名曾擔任本會總會長和/或副總會長,和/或曾擔任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執委或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執委者並由全國理事會通過後委任為受委全國理事成員。


七之十一

任何一名的全國理事會成員若連續缺席會議三次,則將自動喪失其全國理事會成員的資格。


第八條文:全國分會

八之一

第一款

全國分會如下:

(一) 吉打(包括玻璃市);

(二) 檳城;

(三) 霹靂(包括吉蘭丹,丁加努,彭亨州) ;

(四) 吉隆坡(包括雪蘭莪,吉隆坡,森美蘭,布城) ;

(五) 馬六甲;

(六) 柔佛;

(七) 東馬(包括沙巴,砂朥越,納閩)


第二款

選務委員會是由以下9名會員所組成的:

(一) 7個分會各自委派1名代表;及

(二) 由名譽總會長中推舉2名

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構建,確認,以及監督全國會員大會與分會會員大會的競選過程。


八之二

受限於第八之一條文,全國理事會有權在認為有需要時成立和/或取消任何一個分會;


八之三

分會的結構與功能將如同第7,9,10及11條文所述的。


八之三

若一个州擁有至少20個會員即可申請成立分會。


八之四

若任何分會的會員数少於15個會員,則該分會應通知全國理事會,並申請解散該分會,或將該分會會員和其他分會合拼,再提呈大會通過決定。


八之五

任何分會的成立和/或取消需取得不少於半數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的出席代表的同意後方可。


第九條文:會員大會

九之一

會員大會必須於每年十一月前召開並處理以下事宜:

(一) 接受本會工作之年度報告及經審計之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從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

(二) 透過每兩年一次的競選,選出二十五名全國理事會成員;

(三) 委任一名會計師為稽核師;及

(四) 其他事項須由提議人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十日送達全國理事會秘書處以便列入
      議程,秘書長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七天將議程送達予全體會員。


九之二

個人會員可親自出席或委託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投票權,公司或企業會員則可派授權代表出席,惟一間公司僅可委派一名代表爲限,拖欠該年年費之會員則不得享有投票權。


九之三

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連同經審計之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於大會召開日期前二十一天發出,並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或全國理事人數二倍以上出席者即符合法定人數;徜若大會召開時間超過半小時尚未達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應改期於七日後於同時同地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以出席人數視爲法定人數,惟會議不能議決修正或更改章程事項以及會影響其他未出席該會議會員之權益的事項也不能議決。


九之四

第一款

總會長可視狀況需要,隨時召開會員臨時大會。


第二款

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可聯名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惟必須説明理由與討論事宜。全國理事會接到該請求後應在一個月内發出該大會之開會通知。若全國理事會在期限後仍未召開會議,則該些會員可聯名發出通知以便自行召開會議。


九之五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須於召開前二星期發出,大會會員人數達到二分之一或全國理事會人數之二倍以上均可構成法定人數。


第十條文:全國理事會之職權

十之一

總會長應代表本會與外界人士交流。他也應在所有的會議裡擔任主席,並且執行各項由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全國理事會會議所通過之議決案。


十之二

副總會長應於總會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十之三

秘書長應處理本會日常業務,保管印信及處理其他未有專人處理之事務;負責處理信件,保管書籍,文件,惟賬務及財務資料除外;出席各項會議並擔任記錄;保管會員登記資料,包括諸如姓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出生日期,出生地點,職業;雇主的姓名或地址,以及居住地址。


十之四

財務長負責保管收入及支出賬目,並負責收支事宜以及賬本。


十之五

全國理事會成員應參與會務並執行總會長或全國理事會所交付之事項。


十之六

受委任的理事會成員應享有與當選的全國理事會成員相等的權利,職務及責任。


十之六

受委任的理事會成員應享有與當選的全國理事會成員相等的權利,職務及責任。


第十一條文:一般規定

第一款

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人員應受邀參加本會之各項會議並監督本會之各項選舉。


第二款

本會各項選舉應以票櫃投票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文:章程修改

本章程若有不盡完善之處得經由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議決修改或增刪,惟須經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並經馬來西亞社團注冊官核准后方得生效。新修改或增刪之章程須於大會通過之日期起始的六十天内提呈予馬來西亞社團注冊官。


第十三條文:財務

本會費用單項支出超過馬幣20,000.00元須事先獲得全國理事會的批准。月支出超過馬幣100,000.00元之費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費用支出在馬幣20,000.00元以内,會長連同秘書長或財務長可自行決定。

財務長在同一時間可持有馬幣20,000.00元以内的預支零用金。若款項超過上述金額,則須在接收起始的7天內經全國理事會通過並存入銀行。銀行戶口應以本會名義註冊。

財務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算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四條文:監事

十四之一

本會會員若具有不少於三年會員資歷,與總會長來自不同的分會,並曾擔任至少一屆的全國理事會成員,同時未擔任該屆的全國理事會,則應由會員大會委任為監事。監事任期為兩年,不得連任。


十四之二

監事應審査本會全年賬目,監督全國理事會的連作,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審查報告。總會長亦可要求監事於任期内審査任何時段之本會賬目並向全國理事會提呈報告。


第十五條文:解散

十五之一

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人數議決通過后解散。


十五之二

本會若經同意解散,其所有之債務負擔均應先行清結,剩餘基金之處理應依照會員大會譏決辦理。


十五之三

解散通知應於解散日期起始之十四天内提報馬來西亞社團注冊官。


第十六條文:總會會徽

十六之一

總會會徽應採用以下特徴,即:地球圓圈以深藍色為背景,白色粗綫條縱横貫穿,在圓圈中央有一朵粉紅色梅花;深藍色天空象徴全球或世界美好的投資環境;圓圈上的白色粗綫代表地球或世界;梅花代表臺北最受歡迎的花;TIAM是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的英文簡稱;整個會徽象徵中華民國經濟的國際化。


十六之二

會徽含意

(一) 背景:背景的深藍色為湛藍的天空,象徵馬來西亞美好的投資環境。

(二) 圓圈:圓圈加上白色粗綫,代表地球或世界。

(三) 梅花:臺北最受歡迎的花。

(四) TIAM:是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的英文簡稱。

(五) 含意:梅花在地球上,意味著中華民國的經濟已國際化,遍佈全球。


第十七條文:信托人

十七之一

本會信託人必須由全國理事會推薦,再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委任三人為本會信託人。


十七之二

信托人未經過會員大會通過,不得轉售,撤銷或轉移本會任何產業。


十七之三

若出現以下情形,信托人之職務將被解除:

(一) 死亡;

(二) 離開馬來西亞超過一年;

(三) 由於腦部不健全或健康問題無法擔任;

(四) 由全國理事會提議,並由會員大會議決為不適宜擔任;

(五) 被法院宣告破產者;

(六) 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文:產業

十八之一

本會産業可以本會名義注冊並持有。


十八之二

未經會員大會通過,不得轉售,撤銷或轉移本會任何產業。